2024-12-2 8:51:07您的位置: > 公司新闻 > 正文
档案职称文件解读和常见问题解答
一、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
档案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,承担为党管档、为国守史、为民服务的职责与使命。档案职称评审工作是档案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,政策性强,涉及面广,社会关注度高,关系到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和我省档案事业改革发展大局。1986年《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》(职改字﹝1986﹞第39号)实施以来,一直为我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所沿用,对调动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的积极性、加强档案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近年来,国家和我省相继出台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文件,如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》,2018年1月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发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鲁办发〔2018〕1号),2020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《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人社部发〔2020〕20号)等,均为职称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,提出了具体要求。随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及职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,原有的职称制度不能适应档案人才工作和档案事业发展要求,存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、评价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,亟需通过改革加以解决。
二、文件的制定过程
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要求,我省启动了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。学习借鉴外省市档案职称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,全面梳理了工作现状和有关政策,经过广泛深入调研,对职称评审的申报条件、评价方式等进行反复研究讨论,多次向各市人社部门、档案部门征求意见,组织专家论证,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,在充分吸收、多方研究和反复推敲的基础上,几经修改,形成了目前印发的《山东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考试办法》《山东省档案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》(以下简称《考试办法》《标准条件》)。
三、文件的主要内容
(一)《考试办法》
《考试办法》共15条,是组织开展职称考试的指导性文件。
第1-2条,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、依据和适用范围。
第3-4条,明确了职称考试的层级设置、评价要求、职责分工等内容。
第5-7条,明确了报考条件,对不具备规定学历、资历条件和技工院校有关人员的报考情况作出规定。
第8-10条,明确了考试科目设置、考试方式和频次、证书颁发、成绩有效期等内容。
第11-15条,规定了回避原则,对考试实施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、考试纪律等提出处理规定。
第14-15条,明确了解释单位和施行时间。
(二)《标准条件》
《标准条件》采用章条式结构,主要包括总则、申报条件、破格申报条件、附则等四章,共22条。
1.总则。明确了文件制定的目的和依据、适用范围、代表作制度、职称层级和名称、评价方式等内容。
2.申报条件。分层级明确了基本条件、学历资历、专业知识、能力业绩等要求。
3.破格申报条件。对不具备规定学历、资历的档案专业人员,明确了破格申报的基本条件,并分层级提出具体要求。
4.附则。主要对标准条件中有关表述、特定词语等作出解释。
四、文件遵循的主要原则
(一)坚持德才兼备、以德为先。坚持把品德放在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,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,坚守道德底线,强化社会责任,践行爱岗敬业。对职称评价中的道德失信、弄虚作假行为,实行“零容忍”。
(二)优化评价方式,分类实施评价。遵循档案专业领域人才成长规律,把握档案行业需求,对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有益探索和尝试。按照不同层次档案专业人员的特点,实行助理级、中级职称以考试代替评审,副高级职称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,提高了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,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,使专业技术人员有努力方向和目标;材料审核有据可依,为客观公正评价奠定了基础。
(三)实行代表作制度,坚持“破四唯”与“立新标”并举。《标准条件》将档案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,项目课题、标准规范、修复成果、专利、专业论文、学术著作等均可作为代表作。并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,注重代表作的质量、贡献和影响力,确保具有行业领先水平、具有引领带动作用。
(四)突出业绩导向,实现评价标准多元化。《标准条件》在工作业绩、学术技术上提供更多选择,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专注本领域工作,走专业化道路。对在乡镇以下单位长期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,适当放宽学历,注重考察工作业绩。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表彰奖励,可作为申报条件和破格条件。